这不是突发意外,刀具并非是在17号,决定前往医院找刘国富之前而找,而是在飞往成都,矛盾还未爆发前,就已经动了拿刀的思维!
话落的刹那。
审判上,几个法官低声交流。
听审席譁然一片。
被告人席上,张月脸上流露出些许茫然,眼神中透露出些许疑惑。
至於被告席的徐德。.
「刀?启阳机场存在刀子?」
徐德皱起眉来,脑海中思绪万千,开始不断地思索起来。
良久过後。
审判上。
审判长孟俊峰擡头,看向被告席的徐德,沉声道:
「被告方,公诉方上述所说,你方是否存有异议?」
「异议!」
话落的刹那。
徐德没有任何犹豫,他脑海中果断闪烁出了一些东西,当机立断的开口否定。
「审判长。」
「第一。」
「就上次案件审理期间,我方从未说,有关刀具是因在成都刺激,所以才导致被告人,携带防御性道具!」
「而是因证据刺激,所以才导致,被告人与伤者私下见面!」
第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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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是将见面的意图铺开。
而第二句....
「第二。」
「有关刀具,我方表述的根本观点是,「自卫使用』!」
「根本核心,并非在於双方私下见面才选择持刀自卫。」
「上次庭审中,我方明确说过,被告人张月,之所以持刀,是因为在绿森市,她亲眼见过伤者刘国富企图侵犯姐妹张星,给她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
「因此,在害怕的心理下,才拿上了刀具防御!」
持刀,和持刀见面,是两码事。
後者,只看这点就是主观杀人。
而前者...那就有的说了。
徐德目前,要做的便是将邓世杰口中的一句话,拆成多份,通过多条解释,将对方的攻击化解!「所以。」
「这柄刀的目的,与餐刀一致。」
「在绿森市,12月30号,双方矛盾爆发後,我方被告人内心便极度地缺乏安全感。」
「对方需要一把刀来维护自己的安全感!」
「而恰好,存在一把吃水果使用的刀子,於是乎,便将这柄刀随身携带用於自卫,从未有任何举动证明,她要持刀杀人!」
「正如。」
「其获取餐刀,也是恰好存在一把吃过牛排的餐刀,他随手将刀具带走,用於自身防卫。」「根本原因是因安全感空缺,而非故意杀人!」
徐德缓缓开口。
他的逻辑清晰,理论紮实,只是一句话,便好似四两拨千斤一般,将这番攻势化解。
并且..
「最关键的是。」
「这把刀,除开在潜意识的催促下,根本目的.是用於吃水果的!」
徐德指着水果刀,开口道:
「委托人,用水果刀吃水果,请问,哪一个行为是触及到法律的!?」
你持刀上飞机肯定是违法,目的有问题的。
但. .
如果你带着水果刀和水果,想上飞机,那问题就很小了。
徐德不知道水果刀在机场,但他记得对方临走之前,自己给对方塞了一堆的水果,所以.…极有可能,对方是想吃水果,所以才拿的刀。
「综上所述。」
「请问公诉方。」
徐德缓缓开口道:「请问,用水果刀吃水果,是一件违法的事吗?」
「如果,飞机提供飞机餐。」
「那麽,在前来成都的飞机上,被告张月吃飞机餐时,接触到了餐刀,且,在gps定位上来看,对方正握着刀以极快的速度往成都赶来。。」
「是否也可以证明,对方未落地便提前触碰过刀,存在明显凶杀意图!?」
「我方认为。」
「公诉方观点不足成立!」
诡辩_.
很明显的诡辩,概念被偷换,但仔细一想,却又完全能被代入。
听审席众人小声交流起来。
「这好像确实。」
「单纯握刀离开,确实很诡异,但如果给刀子的来源一个很合理的解释,那与其串联进证据链,现有的合理解释,更能解析刀子的用处. ..」
「我怎麽感觉还是有点怪. ..」
「嘶,我也是,总感觉哪里不对劲....」
下。
张苗苗等人也狐疑起来。
不过他们的疑惑,并未对上的程序造成拥堵。
审判区上。
公诉席,邓世杰立马意识到对方的意思,当即摇头道:
「异议!」
「审判长,有关飞机等常识性规定,刀具明令不得登机。」
「除此外,对方这是在偷换概念。」
「持刀前来成都,与刀具被缴,来到成都後再次持刀,这是两个概念!」
审判上。
法官本想开口,岂料,他们的左手侧,立马传来一道回应。
「异议!」
「审判长,这本身就是两个概念!」
「被告人张月持刀,是在心理缺乏安全,客观条件下的潜意识催促,所以持刀自卫。」
「除此外,还存在需要吃水果这一客观条件!」
徐德站起身,立马打断对方的话。
无论如何,两把刀都决不能让其关联起来。
「除此外,有关常识问题,我方.. . . .」
「认为需要进一步讨论!」
说着。
他顿了顿,接着不等周围人开口,便立马将话吐出。
「首先,所谓的飞机安检,不准带刀进入的常识问题,本身就不成立!」
「我方委托人,在三个月前,是一个流浪十余年的流浪汉!」
张月来成都时,是第一次做飞机。
而在这次之前,对方对飞机完全不存在任何概念。
这麽说吧。
哪怕是後世2026,也有极多的普通居民,针对如何坐飞机也是一知半解。
什麽水能进,什麽水不能进。
液体药物能进飞机吗??
行李多重、多大需要进行托运?
很明显,这些东西是常识性问题,但只针对部分群体,而张月. . ....
「客观条件下。」
「对方不具备知晓这个所谓常识性问题的条件!」
「她只想吃水果,而这个水果,需要用到水果刀,,於是乎,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刀带到机场,随後被缴!」
「再之後,来到成都後,被对方律师,以及刘国富本人刺激到。」
「所以,产生出需要私下质证的想法,同时付出行动!」
「而又因为恐惧,这才出现了第二把刀,也就是自卫性道具,餐刀!」
条件很清晰,也异常客观。
如果以这个角度来看,那麽便不具备任何的客观证据,能证明张月在2月15号来到成都之前,就想杀了刘国富。
公诉席。
「我.」
检察官邓世杰本想说些什麽。
岂料。
下一秒。
一道更为高昂的声音,忽的从被告席传来。
「公诉席!」
「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可以对你方的观点进行佐证!」
徐德声音拔高几个调,抢先开口。
这话落下的刹那. ..听审席还未反应过来呢。
只见徐德微微一顿,下一秒,忽的又话锋一转,开口道:
「而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第四条,原文明确提出: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而第下列第一条,便是. . .」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徐德缓缓开口,将《未成年保护法》搬出。
「也就是..」
「疑罪从无!」
未成年保护法,一切疑似罪证,都以「无』来对待。
一切无法被客观证实的指控,都以最优先保护,最不侵犯未成年利益的程度宣判。
一切的一切。
都要从轻、减轻进行审理!
别说刘国富没死呢。
哪怕真死了,只要有未成年保护法在手,别说死刑了...死缓都不会,甚至无期也不可能判!最多,只会让张月被判20年。
法律上的理论最少服刑,理论上只有十年。
而实际上,可能不足十年,七八年就能出来!
话落的刹那。
整个第一法庭。
听审席。
众人恍然,下意识开口。
「确实,疑罪从无,疑证从有。」
「关於未成年确实是这样的,疑似的指控以不存在为审理标准,可能存在的有利证据,即便无法证明,也要当存在。」
「这样来看,公诉席的指控压根不可能构成。」
「如果是其余普通案件,这番指控倒是足以致命,两把刀明显能串联主观意图. . .」「我觉得吃水果用水果刀挺合理的。」
「不对 .不对,未成年?不对啊,这起案子要是未成年. .. .」
恍惚间。
原本嘈杂的听审席。
一道突兀的声音突然响起。
「如果这起案子是未成年案,那我为什麽会坐在这!?」
话音响起的刹那。
整个听审席,原本还在思索徐德什麽时候,才会将精神病法例重提,随後质证被告处於完全失控状态的众人,忽的一愣。
被告席,刚才好像提到了...未成年保护法?
确实。
未成年保护法,确实是疑罪从无、疑证从有。
但问题也来了。
这场案子,参与的人里,有涉及到未成年!?
如果有的话. .
听审席会坐这麽多人?会有近千人聚集在第一法庭里!?
如果你没反应过来的话,那也许可以稍微想一下。
法庭。
是有两种审理模式的。
第一种,是公开审理,也就是大众可以前来,可以来法庭现场观看。
第二种,是不公开审理,涉及到强奸既遂,一些私人证据具备隐私性之类。
而後者..
还包含了一类案子。
涉及未成年。
只要原告先是未成年,那麽,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全部不公开,法庭不得存在任何社会人员,最多,就是让你在门口隔着几米远,发动顺风耳听一听。
但问题也来了。
众人低头,看了看自己屁股下的椅子。
如果说。
这起案子,被告人是未成年的话.. ..
那他们屁股下的东西,是什麽玩意?他们身处在的地方,是不是法庭!?
很明显,是的。
所以问题又来了。
「未...未成年保护法!?」
「嗯,不对,被告人张月,不是18岁已成年吗!?不说在2月18号了,甚至是绿森市12月30号发生的强奸未遂案,那时候她就成年了啊!」
「不对..是18岁啊,没问题啊,上次庭审我记笔记了,身份就是18岁!」
「我记错了?不对啊,我要是记错了,那我为什麽会出现在庭审里?」
「我出现在庭审里,证明我没记错,我没记错,那被告方提什麽《未成年保护法》?他专业能力没理由会这麽低吧.」
刹那间。
听审席陷入一片安静。
所有人大脑展开思考,一些不太聪明的人,此刻明显脑袋陷入宕机,额头开始发烫。
他们愣愣的看着被告席,大脑好像在运行一个程序。
「徐德专业能力强不会犯低级错误一一所以张月是未成年一一但未成年法院不会公开审理一一现在已经公开审理、所以驳回未成年一但徐德专业能力强不会犯低级错误所以张月. ..,
听审席众人,面面相觑。
他们想得到一个答案,所以将视线投向审判区。
但可惜. .,
审判区。
公诉席上。
公诉人,检察官邓世杰本来还想驳回表达自己的异议,但听到对方的话後,顿时哑口无言。整个人嘴唇蠕动片刻,最终深吸一口气,一句话也没说。
他反驳是没用的。
和徐德所说一样,在存在未成年可能性,无法证明已成年的情况下,案件审理,就要以未成年人来对待!
你以为,只是宣判?
比方说,只维持在量刑阶段,以未成年给张月减刑?
不不不。
而是整起案件,全部都以未成年对待!
刀子没有客观的,实质性证据,能证明张月存在杀人铁证,那就要以未成年人对待。
疑罪从无!
不给你辩诉的机会,直接抹除!
什麽?
常识性错误?
首先依据成立不稳,其次,无法被客观证明,未成年直接抹除此条指控!
别问为什麽。
问就是,这条法例是明着来的,人家都叫「保护法』了,就是明着保护对方,不跟你扯什麽东西。所以。
哪怕邓世杰再抓着这点不放,依旧一点作用没有。
除非..
他能驳回对方的依据。
但可惜 .,
「审判长,我方就本案辩护,现在提出第三个辩护观点!」
恍惚间。
被告席,忽的一阵高昂的声音,在众人耳旁浮现。
只见被告席的徐德站起身,他将公文包打开,握着一遝文件。
「即,被告人张月....」
「未成年!」
「享有《未成年保护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