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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章 无限自卫权

    17刀..算是正当防卫?

    这律师怎麽想的?是真这麽认为?还是想依次拖延时间?

    说实话,这番话落下後,就连场下,庭审席中部分社会民众都迟疑起来,陷入思索之中。

    但无论如何,也想不出究竞如何才算是正当防卫。

    审判区中。

    「被告方。」

    审判区安静几秒,好似是在消化「正当防卫』这四个字,片刻後,众人回过神来。

    审判长孟俊峰将视线挪到徐德身上,开口道:

    「请你方继续。」

    话落。

    徐德点点头,不再任何犹豫,率先在这起案件中,打出自身的第一个反击!

    「首先,什麽是防卫?综合来讲,就是防御与自卫,也就是存在一种,威胁到自身安全的危险。」「就本案而言,案发过程总体可被拆成两份。」

    「一,被告人张月(张大),前往「第九医院』以非法的方式进行取证。」

    「一,也就是案件进行中的转折点。」

    「案件伤者刘国富翻身,开始加害於被告人张月,即迫在眉睫的强奸!」

    「通过拆分来看,张月在此时,是感受到了强奸的侵害威. . .」

    一场案子是很复杂的。

    举个例子。

    有个小偷前往你家偷东西,偷窃的期间被你制止,随後你见色起意,将小偷关在地下室。

    紧接着针对其进行侵犯。

    那麽,在小偷本身是犯罪分子的情况下,你的行为是否是犯罪?

    是!

    没错,罪就是罪,哪怕你针对的是一个违法乱纪分子进行犯事,那依旧是罪。

    你说是惩戒?任何惩戒只有官方的司法机构有权利裁决1

    而这时。

    小偷如果反抗呢?

    会不会因为自己本身就是违法分子而不能反抗?

    不会!

    首先,他虽然偷窃,但客观条件下受到的侵害也确实存在,且,他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没被裁决,在法律的角度下. .

    尽管他是率先违法乱纪一方,但依旧可以在动手後,达成「防卫』。

    「同理!」

    「在案发期间,本案被告人张月.....她所遭受到的侵害,是客观的、并非杜撰、现实的!」「2月18日当天,伤者刘国富,在第九通用综合医院针对张月进行暴力侵害,企图强奸。」「在法律中,强奸属「暴力侵害』最高一档。」

    「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有关自卫权的划分,可以明确的看出 . . ..」说着。

    徐德顿了顿,他的视线扫过公诉席双方,看着范贺皱眉,以及检察官思索的模样。

    他吐出几个字。

    「在当时,本案被告人张月存在. . . . ..「无限自卫权』!」

    「我方认为,被告人张月并非是在故意加害,她是在行使「自卫权利』!」

    「综上所述。」

    「所谓的「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并不存在。」

    「此两条,都是在行使无限自卫权之际,所进行的自我防卫行为,绝非加害!」

    强奸导致的无限自卫权?

    行使自卫权利!?

    话落过後,徐德便闭上嘴,不再开口言语。

    但他不说话. ..可不代表场下听审席众人不说话!

    听审席。

    众人譁然一片,此时再也忍不住交头接耳起来,嘈杂的声音逐渐在听审席弥漫。

    「强奸?这这案子. ..不是只有被告去找原告导致的加害,还有强奸!?」

    「嘶,好像有些报纸上有,但基本没人信. . ..」

    「刘国富疯了吧,他这麽敢的!?」

    「这该怎麽算?真是自卫?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讲我愿意支持自卫,但从理性客观的视角来看,好像又有哪里不对」

    众人私下发出交流的声音,眉头蹙起。

    这起案件公布的情况少之又少,他们只能根据报纸知晓前因後果。

    也就是,张大持刀前往第九通用综合医院,旋即双方发生矛盾,最终17刀致使刘国富身受重伤,被评四级残伤. ..甚至可能到五级!

    可,多数报纸,可从未说过,在17刀之前,还存在刘国富强强奸的行为!

    那里可是医院啊. .…

    刘国富身上还摊着两起案子,一起成都强奸案,另一起绿森市强奸案。

    甚至病房还有监控. .但凡对方真在医院做了,近乎百分百能确定,对方压根就没病发,即便有精神病,但侵犯的行为绝对是在清醒之际犯下!

    三起案子叠加起来. ..少说十年起步,而又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绝大概率一辈子接受强制医疗。所以,常理来说应该是能不犯事就不犯事。

    但刘国富偏偏还选择强奸!!!

    「这人.到底怎麽想的!?」

    终於,听审席有人忍不住了,脸上流露出错愕,半晌也没明白其脑回路。

    「冒着这种风险,也要实施强奸!?」

    「不一定吧,没道理做这种事啊. . .」

    「辩护律师也没道理说这种容易被拆穿的话!」

    「嘘,你没看法官都没什麽意见.. . .」

    现场开始骚动起来。

    下的记者张苗苗眉头皱起,明显是陷入思索之中

    审判。

    审判长孟俊峰此时注意到场下的骚动,他微微吸了口气,旋即抽出自身象徵法律的锤子。

    「砰砰!」

    手掌握着法槌敲在桌上,发出清脆的声响。

    「肃静,肃静!」

    一阵声音响彻在法庭,以他为中心向四周荡去。

    而随着声音的传播,整个第一法庭,此时也逐渐归於沉默,一片安静。

    见此。

    审判长孟俊峰稍稍思索,旋即扭头,看向公诉席。

    旋即沉声道:

    「公诉方,面对上述被告所言...」

    「你方是否有异议要进行表述?」

    异议?

    异议肯定是有的!

    公诉席上。

    「正当防·....啧,角度是好角度,案发中期的确是存在「疑似强奸』的行为,如果是强奸,那被告人就确切地遭受到了最高档次的暴力侵害.....」

    「无限自卫权也就随之出现。」

    几个检察官低头,小声交流了一番。

    只可惜 .

    「异议!」

    检察官邓世杰开口道,他擡头,看了眼高坐审判上的邓世杰,沉声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听审席诸位。」

    「我方所言「故意犯罪」...」

    「根据《最高检案件证据规定》,判定一个人的主观故意链,是要从客观角度. ..也就是「动机→预谋→手段→放任/希望死亡』必须闭环。」

    说实话。

    有些人可能想过一些较为天真的想法。

    什麽想法?

    你和一个人有仇,然後故意杀死了他,但死咬不承认。

    就是,警方无论怎麽跟你说,你都不承认杀人,更不承认故意杀人。

    你觉得,是否为故意杀人都是那帮蠢蛋犯罪人员,自己坦白才被判上的。

    你觉得,这种判定主观的东西,也只有自己坦白,才会被指控。

    那麽,只要自己不开口,死不承认,不就没有「故意』了!?

    没用。

    实际上这点..很没用。

    检方和法律,判断一起案件是否为故意犯罪,确实是与被告的口供有关,但不是完全有关!除此外还有什麽?

    「主观故意链!』

    首先,看你是否和对方有矛盾,是否存在杀人动机,是否有提前预谋的杀人手段。

    以及,你实施这个手段後...是否是故意让其死亡!

    「首先,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月的矛盾与动. . . .」

    公诉席上,传来一道声音。

    检察官王安,此时接替邓世杰,缓缓开口,他顿了顿,旋即话锋一转:

    「双方的矛盾,是发生在一千七百余公里外的青梧省绿森市。」

    「被害者刘国富,在2002年,12月30日,除夕节的前一晚,曾在绿森市犯下过一起强奸未遂·案。」「案件中,刘国富声称自己犯了精神病,控制不住自己,导致针对刘某与张某展开强奸。」「案件结果是强奸未遂。」

    「但双方的矛盾却在案发地点激化,刘国富将其中一名受害者进行攻击,案件受害者. ..」「至4月1日的今天,还未醒来!」

    「後续,在刘国富的口供中,他却声称犯病,企图避开法律责任,甚至是篡改案件起始。」「而其中,受害者张某. . .」

    说着。

    王安顿了顿,他的语气低了几个度。

    他明显是承担着极强的心理压力,此时沉声道:

    「正是被告人张月的妹妹!」

    「综上所述 ....」

    矛盾+动机,已经完全形成,後续存在侵害意图+故意伤害+险些致死. . .….

    甚至说,并非险些致死,而是换个人百分百会死!

    刘国富还活着不是张月下手有多轻。

    纯粹是三个顶尖医疗团队,数个专家教授轮班倒,愣是将半只脚踏入奈何桥的刘国富给拉了回来。是医术高超,并非张大收手!

    至此。

    客观证据链已经形成,完全能确定其主观态度。

    「同时,联合案件客观证据。」

    「本案被告人...存在意图明确、行为果断的「故意伤害』行径!」

    「根据刘国富的伤情监定,被告人张月. ..明确存在「故意杀人未遂』!」

    检察官王安缓缓开口。

    他的话逻辑分明,有理有据。

    无论是引经据典,还是有关案件的客观分析,逻辑都十分缜密,自圆其说。

    哪怕是场下完全不知道绿森市一案的人,听到这简短的话,也能理解这半年来究竟发生了什麽。所以..

    听审席。

    「动机和矛盾都有了,还有实质性的伤害行为,以及後续过当的17刀.. . .」

    记者张苗苗脸上流露出迟疑之色。

    如果这样来看的话..

    张月确实是奔着杀人去的,纯粹的故意杀人未遂。

    不只是他。

    听审席。

    数百人此时齐齐安静下来,他们屏住呼吸,表情严肃,双眸凝起,将视线投入到审判区,静静观看。「我方表述完毕。」

    公诉席,检察官王安落座。

    见此一幕。

    被告席上,三人此时眉头微皱。

    身穿西装的钱昊此时感到些许不安。

    「这人的逻辑有点强了...能在寥寥数句话中,清楚描述出主张+佐证,甚至还顺带提了一嘴证据.. ..检察官不是好对付的。

    一旦对方的实力达到市中检,那. ..随便抽出个检察官放到社会,最低都是金牌律师起步!更别提成都了,尽管眼下没有後世发达,但人员配置、能力,却是丝毫不低。

    「有点东西。」

    徐德内心也是稍稍思索。

    但下一刻,他脑子里瞬间有了驳回的话语。

    审判。

    三个法官小声交流着。

    「绿森市那起案件还未宣判,刘国富还没被认定为强奸时存在个人意识,这.. . 」

    「怎麽判定?」

    三人彼此间交流着。

    首先,张大确实是给出了一只录音笔。

    录音笔里存着可以给刘富强定下,对方并非发病才强奸的证据。

    可问题也来了。

    证据是要用的!

    只有用了,才能定为裁决,才是「铁证』!

    你不用,那对方的身份就依旧保持着精神病犯病。

    让本案的审判长孟俊峰下定论?不,先不说自己没权限,单单是案子..绿森市案子可还没开庭!没开庭,没宣判,那短期内,依旧要以「精神病』的态度对待刘国富。

    若是如此的话,对被告方便是个劣势,算是能佐证「张大』故意杀人的态度。

    正是因为对方是精神病,所以她才要动「私刑』!

    「先继续审吧。」

    良久。

    审判长孟俊峰,扭头看向被告方,思索片刻後,沉声询问道:

    「被告方,你方是否有话要说?」

    近乎是在这句话落下的刹那。

    被告席,立马传来一道声音。

    「异议!」

    「审判长,我方有明确的异议要提出!」

    只见被告席处。

    徐德忽的开口,接着不等孟俊峰开口询问,对方便立马开口道:

    「依据《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104条。」

    「原文:「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举例。

    证据需要严密的联系才行。

    比如:有矛盾,但行为是推操导致对方死亡、不是捅要害,所以便不属故意杀人。

    如此,便形成了,有矛盾,有动机,导致人死亡,却不属故意杀人的情况!

    套入到本案,那便是...….

    「双方确实存在矛盾。」

    「但矛盾≠杀人故意!」

    「真要论,你方所言,绿森市出现的矛盾,是导致张大找上刘国富的原因。」

    「而不是杀人的客观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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