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矛盾确实可以通过客观证据链推导出来。
但话又说回来了。
必须是,不存在任何无法解释与排解的矛盾的情况下,证据链才能作为证据,给主观意图进行定性。举个例子。
你和一个人发生矛盾,随後对方死亡,但警方和检方给出的逻辑链却存在一个小问题。
比如解释不了为什麽在你这搜不到任何有关凶器的信息。
那麽仅靠这一点,就足够卡住对方给主观意图定性的进程。
除此外。
证据指向不同也一样!
比如,证据指向你会暴力杀人,但你却只是推了一下,如此,证据与现实并不统一,依旧无法构成你的主观意图。
「首先。」
「公诉方,您方所说的矛盾与客观证据链. .并非指向被告人张大会去杀刘国富!」
「所有证据最多能指向,被告人张月,会前往第九通用综合医院,找上刘国富。」
「到此之後,有关绿森市的全部矛盾,便已经无法支持後续事件理论!」
被告席。
徐德缓缓开口,他的大脑此时就好似高端电脑的cpu,此时在不断的计算。
绿森市的矛盾,并不存在张月可能会杀人一类。
好似你跟一个人发生了口角冲突。
难道会杀人?
不会。
但这项证据却能很明确的看出,你与对方後续会从口角冲突升级,升级到互相辱骂,又或是殴打。绿森市的矛盾,无法证明张大会去杀人!
「综上所述。」
「公诉方的反驳缺乏现实依据,我方不认为这起案件存在「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徐德摇头,开口将对方的话语进行否决。
话落。
这次还未等审判开口。
公诉席。
检察官王安近乎是立马,便开口回应道:
「被告方律师。」
「您方或许搞错了一件事,检方并非是从绿森市一事判定被告存在杀人意图。」
「而是...」
「前往医院後!」
说着。
检察官王安顿了顿,他脑海中稍稍回忆,接着开口说道:
「双方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并未展露出故意攻击意图。」
「这只是客观证据链的前半段!」
「而後半段..」
证据链不是只有案发前的。
案发中,以及案发後,均可以被整理成案件证据!
王安指的是,检方之所以认定这是「主观故意』,是从这套证据链中,被告人张大前往第九通用综合医院後..才展露出的!
也就是. ..,
「双方爆发激烈冲突後。」
「案件受害者刘国富,身中17刀!」
王安沉声开口,说着,他将手中一份证据举起,赫然是医院所给出的身体检测。
除了身体检测以外。
还有案发第一时间所拍摄的照片,刘国富被捅成筛子的身体。
以及......
611号病房,那满地的血泊!
「17刀,足以证明案件被告人张月,是奔着杀人而去!」
「其主观态度,便是故意杀人,以及故意杀人未遂!」
王安缓缓开口。
说着,他顿了顿,忽的又话锋一转。
「你方认为,本案是「正当防卫』,. ..」
「根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其中第10条,(滥用防卫权,直接否定防卫性质)」
第十条是什麽?
原文是:
【对於显着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认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或重伤的方式进行制止,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若是存在上述,那这便不是防卫过当。
而是直接将防卫性质否定!
也就是存在「故意』,即故意伤害,又或是故意杀人。
「依据《刑法》第20条及《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0、12条。」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手段、强度与侵害基本相当!」
公诉席。
检察官王安低头,他看着手中的诉书,开口,将上述有关信息全都念出。
「被告人张月存在明确违规。」
「首先,就本案,监控所表示的证据中,足以体现,一刀便能制止侵害。」
第一刀的时候。
刘国富就想跑了,那时他感觉自己就是个破了洞的气球,整个人的力气和精力向外流淌,瘪了下去。随後是第二刀和第三刀。
三刀下去。
在监控视角中,刘国富已经躺在地上。
「而被告人却再次捅刺14刀!」
「在侵害已被制止後仍反覆攻击要害,强度明显过激,不属於防卫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官王安眼神一凝,并未停下口中的话。
他再次道:
「被告人在可以辨认、已经没了防卫需要,还进行重伤,不应被认定为防卫行为!」
有关防卫过当,为了不被人滥用,所以会很苛刻。
常规的防卫时。
如果有人打了你,随後对方想跑,你要是追上去与之缠斗. ..这就算互殴。
是否需要防卫,关键点在於,「侵害是否还在继续』!
比如。
有人打了你一顿,对方打没力气,已经停止殴打,准备走,这时候你在背後给他两脚。
这是板上钉钉的互殴。
但如果。
你反抗的时候,是在对方欺负你的行为还在继续,对你造成了压迫,那麽... .
你就符合了正当防卫。
受害者刘国富在监控中虽然看不到脸,可身体的状态,哪怕是个白内障都能看得一清二楚。三刀过後,对方已经躺在地上,危险解除。
也就是说。
此时对张月而言,周围已经没了威胁。
可被告人张月,在无威胁的情况下...却继续补了14刀,这算什麽?
算故意!!!
「综上所述。」
「无论是行为,还是矛盾与动机,证据链都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月,存在主观杀人意念。」检察官王安,开口如实说道。
他的逻辑很锐利。
就像是一把锋利的手术刀,将这起案件最核心,最难以评审的地方说出。
整个第一法庭,足以容纳近千人的地方。
在这话落下後,陷入沉默。
是的。
追杀,就是案件最核心的因素!
如果没有後续那14刀..检察官绝不会指控对方「故意杀人未遂』!
哪怕张国富因为前三刀死了,他们也不会提起故意杀人。
最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在只有故意伤害的指控下,徐德若是能咬死嘴不松口,说不定真就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了。甚至..…
哪怕不死咬防卫。
只是简单的博取同情,说事出有因,情节特殊,那麽,在舆论的加持下,法院可能就半推半就的判个五六年,甚至是缓刑也有可能!!
可偏偏的。
张大补了14刀!
一共17刀,这法院和检察院就不能无视了,一旦判决出现差错,後续会有无数人进行模仿!不过..
但. ..
「异议!」
「我方不认可公诉方所说的依据!」
被告席上。
徐德没有丝毫犹豫,直接开口驳回。
他伸出手,将一张列印出的材料举起,上面赫然是有关强奸与无限防卫权的应用。
「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无限防卫权)」
「原文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於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说着。
不等对方开口,徐德便继续道:
「公诉方,上述将一整个防卫行为拆成了3刀与14刀。」
「但实际情况. ..从来都只有17刀!」
他说的话有些绕。
但总结便是,这是一个持续性的防御动作,期间没有中断,没有停顿,只是单纯的在感受到危险後,抽出刀子向前捅刺17刀。
并非是三刀能解决掉战斗,观察後又补了14刀。
总的来说. ...
「这17刀不分性质,也不分先後!」
「有的,只是在感受到威胁後,下意识进行的防卫!」
说着。
徐德顿了顿,话锋一转,又忽的将语气放松,缓缓道:
「被告人处於强奸的恐惧下,思维与精神和行为无法我们不能以苛刻条件要求她。」
「如果真是奔着杀人而去....」
「那麽,这17刀出现的位置并非是腹部与大腿,而是脖颈!」
如果是奔着故意杀人而去。
那别说17刀了。
3刀捅进喉咙,足够将刘国富弄死了!
所以..
「刘国富身上所受之伤不规则,无逻辑,无刻意奔着致命点而去。」
「很明显。」
「这是一个处於惊恐之下的女性,所做出的自我防卫行为!」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人张月.. . .」
徐德的语气中带有一丝丝的坚定与不可否认,开口吐出。
「绝非故意杀人!」
话落过後。
现场顿时为之一滞,旋即众人稍稍明悟。
尤其是听审席,大多人明显是想到了什麽,脸上露出恍然大悟的表情。
刹那间。
一阵窃窃私语再次响起。
「对了,无限自卫权...设立的初衷便是,遭遇到紧急情况时,会导致当事人的思维混乱,焦急.. .」「如果这是个连续性动作,期间并无中断的话..那好像确实还在「自卫』的界限内。」
「自卫?真是自卫?」
听审席中。
众人此时只觉得逻辑化成拳头,在不断殴打自己的大脑。
客观来说,他们觉得检察官说的有道理,张大确实是存在杀人的主观态度,他们的舆论主要围绕於刘国富,甚至外界的报纸都没说对方没主观杀人意念。
但. ..
按照徐德的角度来讲,好像又是防卫。
就如同李家村·案,被告人王强从车上到撤下,是一个连续性防卫动作!
甚至..
除此外。
「无限自卫权』的设立初衷,也有遭遇紧急的事情思考不过来,导致自身意外犯下很大的後果。区别在哪?
十八中·案,也就是徐德所经手的上一起刑事案件。
案件中,受害者是个学生,遭遇欺淩,假设对方在被欺淩时反抗杀人,百分百的防卫过当。为什麽?
因为「校园欺淩』这件事,是一个很长,很缓的事情,它会给你极长的思索时间。
反倒是突发事件。
如抢劫、强奸、突兀的行凶,这些,时间短,给人的思索时间也短。
身体会下意识的进行防卫,而没有思索的情况下,防卫的力度自然也取决於你的「潜意识』!强奸便是如此。
在遭遇强奸时,身体会下意识的尽最大可能进行反抗,这点优先级高於大脑的思索。
期间若是将人杀害,那依旧符合防卫的界限,属於正当防卫。
但. ..
不能停。
是的。
你不能停下来思索,一旦思索,回过神来,且对方没有继续侵害,这时危机就已经解除,你必须停手。这也是为什麽。
徐德声称,17刀是一个连续性应对突发侵害的整体,而不是砍完3刀後,又补了14刀。前者合法,後者违法!
只是..
「反对!」
「被告方所说的话完全是断章取义!」
就在现场沉浸下去之际。
恍惚间。
公诉席,代理人席位,忽的传来一阵声音。
只见,一直没开口,坐在席位上的范贺,此时好似捕捉到机会,他化成一只阴翳的毒蛇,一口... ..向徐德扑去!
「案件解析不该如此,就本案而言,我方委托人. ..」
「从未强奸过对方!!!」